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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法

来源:江南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3-07-01 13:48:49

  (2011年12月1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11年12月2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进大气环境,确保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归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归纳交通规划应当表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进路途通行情况,操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依据需求拟定有关方针和办法,鼓舞推行运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车用优质燃油、燃气、电力等新能源。

  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作业。

  质量技能监督、交通、价格、财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告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向社会发布投诉和告发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告发,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聘任责任监督员,帮忙展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作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信息互通机制。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发布契合本市履行的新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的车型目录。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施行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机动车新车入户、外地转入、安全技能查验等事务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查验标志。

  第九条本市初度注册挂号的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查验合格标志。未获得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理挂号手续或许核发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

  市内转户的机动车未获得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理转户手续。

  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契合本市发布的车型目录,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理转入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能够对获得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纳约束区域、约束时段行进的交通管制办法。具体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加油(气)站的油气排放应当契合国家大气污染排放规范,并设备油气收回设备,加油机的过滤设备应当坚持无缺。

  第十三条在用机动车的一切人和运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护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操控设备处于正常作业状况,不得私行撤除、搁置或许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

  第十五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依法获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三)实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承受监督;

  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时检测或许复检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收费项目和规范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周期,同步进行排气污染定时检测。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时检测归入对机动车修理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条机动车修理组织对机动车施行与排气有关的修理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许托付检测,契合规则排放规范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修理档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对施行前款规则修理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对路途上行进的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或许有排气污染违法记载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则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调整或许选用排放污染操控技能等办法后,排放污染物仍不契合排放规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强制作废。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能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一切人、驾驶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时检测、修理。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方法第十条规则,未获得环保查验合格标志上路行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假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许运用假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获得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背约束行进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正告或许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机动车加油(气)站未设备油气收回设备,加油机过滤设备未坚持无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在用机动车的一切人和运用人私行撤除、搁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形成设备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不契合规则规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则,在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期限修理,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理或许修理不合格仍上路行进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未依法获得相应的检测资质,私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许检测中招摇撞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则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组织在进行排气污染定时检测或许复检时,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收费项目和规范收取检测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则,机动车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时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检测;逾期未检测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则,修理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不契合规则排放规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理组织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抽检承认排气污染不契合规则排放规范的机动车,责令期限修理,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理或许修理不合格仍上路行进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机动车一切人或许运用人回绝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抽检或许在抽检中招摇撞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许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设备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体系等向大气蒸腾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形成的污染。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是指为有用操控和削减机动车排气污染而设备的设备。